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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祠(祭祀公業、神明會)性質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相關規定、應備文件及附件

  • 發布單位:宗教科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申請須知
一、本市宗祠(祭祀公業、神明會)性質財團法人設立依據:
民法及財團法人法。
二、申請設立本市宗祠(祭祀公業、神明會)性質財團法人應 符合下列資格:
(一)以從事公益為設立目的。
(二)捐助資產最低總額需達1,500萬。(不動產或現金)
(三)捐助之不動產不能是耕地。(受限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3
條規定,私法人不能承受耕地。)
(四)法人解散時,財產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五)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許可登記時,將捐助財產全部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
三、申請設立許可應備文件:(電子檔請下移至頁面下方下載)
應提出下列文件一式5份,報請當地區公所初審轉報本府複審: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正本5份(應加蓋法人圖記及董事長印鑑);以遺囑捐助設立者, 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正本5份(應加蓋法人圖記及董事長印鑑)及其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正本1份、影本4份。
(四)董事(監察人)名冊正本5份(應加蓋法人圖記及董事長印鑑)。
(五)願任董事及監察人同意書正本5份(由董事長【監察人】簽名或蓋章)。
(六)董事(監察人)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5份。
(七)法人及董事(監察人)印鑑清冊正本5份。(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須符合規格)並由各董事【監察人】逐一簽名加蓋印鑑且填註提出日期) 。
(八)捐助承諾書正本1份,影本4份。
(九)親等關係切結書正本5份(由董事長【監察人】簽名或蓋章)。
(十)董事長、監察人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正本1份、影本1份。(1.依財團法人法第42條規定,無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之情形。2.可向台灣票據交換所或與該所有連線之金融業者申請。)
(十一)事務所使用證明文件正本1份,影本4份。
(十二)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正本1份,影本4份。
(十三)年度經費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正本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