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 發布單位:宗教科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申請須知

一、依據:

(一)地籍清理條例。

(二)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二、申報土地類型及申請文件:

(一)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中華民國34年10月24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者:(地籍清理條例第34條)

1.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2.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日據時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臺帳、登記濟證、其他足資證明為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取得或出資購買之證明文件,或由寺廟或宗教團體立具該土地為其所有之切結書。

4.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之文件。

5.土地登記名義人或繼承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並應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

6.土地清冊。

7.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8.土地登記名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過半數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書與印鑑證明書。

9.前項規定之繼承系統表,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二)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

1.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2.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土地現為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文件。

4.寺廟登記經過及沿革資料。

5.土地清冊。

6.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7.以神衹名義登記者,並應檢附該神衹自始為寺廟所奉祀神祇之證明文件。

(三)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未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地籍清理條例第37條)

1.申請讓售之土地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文件。

2.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3.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辦理申報之相關規定,地籍清理條例第34條至第38條辦理之作業程序(應備文件電子檔請下移至頁面下方下載)

四、申報所需檢附文件,申報書、土地清冊表格(應備文件電子檔請下移至頁面下方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