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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死亡登記應如何辦理?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均已遺失可否辦理死亡登記?(0004-20130925-00008)

  • 發布單位:民政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一.當事人戶口名簿及身分證都遺失仍可辦理死亡登記,請於辦理時告訴櫃檯受理人員。
二.請由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攜帶下列文件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一)醫院、診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法院之死亡宣告判決書。  (二)當事人戶口名簿 。  (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配偶欲換證者,請備原證更換,規費50元) 。  (四)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五)委託申辦請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三、國外死亡者,在國外作成之死亡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大陸地區死亡者,在大陸地區作成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機構公證後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