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
1.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及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3.收養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或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附養子女從姓約定書)。
4.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5.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