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備文件:
1.終止收養書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及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
3.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提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4.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5.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經法院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登記,無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逕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