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府民兵字第1040097825號令訂定並自104年1 月 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府民兵字第1050027953號令修正並自105年4 月 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府民兵字第1070017617號令修正並自107年4 月 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8月 1 日府民兵字第1070150581號令修正並自108年1 月 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府民兵字第1080035715號令修正並自108年3 月 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5月 3 日府民兵字第1100088238號令修正並自110年6 月 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府民兵字第1120314007號令修正並自113年1 月 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4年8 月27日府民兵字第1140227025號令修正並自114年8月27日生效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相關團體協助本市政令推行、兵役宣導及辦理社會公益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相關團體,符合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第三點第四款第二目規定,不受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原則之限制。 後備相關團體,指以服務退除役軍士官兵及備役替代役為宗旨之人民團體。
三、 本要點補助事項為協助市政工作推行、宣導政令、全民國防、災害防救、社會服務、後備團體績效評比獎勵、後備工作推展及表揚等公益活動。
四、 本市後備指揮部申請程序及補助原則如下:
(一) 由本市後備指揮部擬定活動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報請本府核定。
(二) 由本市各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擬定活動計畫及經費概算表送本市後備指揮部審查彙整並核章後,報請本府核定。
(三) 依活動計畫及活動性質、人數、經費概算等,經審核符合規定,每案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 本市後備相關團體之補助標準,依附件一區分最高補助金額。每年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每次擇一活動類型申請之,申請補助之活動地點,在本市辦理為限。
六、 本要點之補助,如有特殊情形以照顧弱勢為主要目的等特殊情形或配合政策推動專案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受本要點有關辦理地點、補助金額及各單項費用基準之限制;每年申請補助次數與前點規定之次數分別計算,以一次為限。 本市後備指揮部辦理之年度後備軍人晉任暨幹部表揚及後備軍人運動會活動,不受本要點有關辦理地點、補助金額及各單項費用基準之限
制,亦不列入上開申請專案補助次數計算。
七、 受補助團體或本市後備指揮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活動計畫內容僅係國內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品、純屬會務性或僅係會員大會活動。
(二) 同一活動計畫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補助者。
八、 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查,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結束前一個月截止,但如特殊情形專案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 本府得視每案活動計畫之目的與性質,依附件二酌予補助各單項費用基準。
十、 經費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程序: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送本府審核。
(二) 應備文件:
1. 申請函。
2. 活動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附流程表,如為研習或講座,另附課程表及講師名冊與簡歷) 、經費概算(附經費概算表)) 、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
3. 後備團體立案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 後備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5. 公職人員利益迴避衝突及補助經費切結書。
6. 其他經本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申請不符前項規定者,於本府通知補正期限內,未完成補正或無法補正
申請不符前項規定者,於本府通知補正期限內,未完成補正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者,不予補助。
申請團體
申請團體或本市後備指揮部或本市後備指揮部依本要點受補助之案件,逾期未完成核銷者,依本要點受補助之案件,逾期未完成核銷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但依第十一點規定報經本府同意延長核銷期限者,不在此限。
但依第十一點規定報經本府同意延長核銷期限者,不在此限。
十一、 受補助團體或本市後備指揮部應依活動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
(一) 本府核定函影本。
(二) 領據正本。
(三) 撥款同意書。
(四) 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五) 原始支出憑證:
1. 後備相關團體:受補助金額應檢附單據正本,其他機關或單位補助及自籌者,應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本府事後查核。
2. 本市後備指揮部:應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本府事後查核。
(六) 執行成果概況表(活動照片六張,足資證明活動人數及辦理形式等) 。
有特殊理由致未能於期限內辧理核銷者,應於本府通知最後核銷期限內核銷,並敍明理由報請本府同意延長核銷期限一次。
未依前二項辦理者,原核定之補助得予廢止。
十二、 督導及考核機制如下:
(一) 申請案件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計畫變更非屬不可抗力因素,應於活動辦理七日前函報本府核准,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者,得撤銷補助。
(二) 受補助團體或本市後備指揮部未依核定補助之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應部分刪減或撤銷補助。
(三) 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本府得派員考核實際執行情形。
十三、 申請團體或本市後備指揮部曾未依本點第十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或曾有第十點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一點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團體或本市後備指揮部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四、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十五、 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