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各區里(鄰)巷道滅火器維護及管理注意事項
106年11月22日府民區第1060249108號函頒
107年3月9日府民區字第1070032262號函修訂
114年12月10日府民區字第1140356760號函修訂
一、 目的:為使各區里 鄰 巷道滅火器有效使用及良好之管理維護,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設置地點:
(一) 里(鄰)巷道滅火器設置地點,應以狹隘巷弄、老舊社區、透天厝等公共空間為優先,其餘仍可依照需求設置。
(二) 各里辦公處購買滅火器前,應審慎評估,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提報區公所辦理請購(附表1)。
1.滅火器應設置於通風良好且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應固定懸掛,避免傾倒或碰撞。
2.滅火器不得設置於陽光直射、高溫密閉空間、靠近熱源、潮濕或易鏽蝕等地點。
3.新購之戶外滅火器應附設保護盒 。
(三) 若增設於住戶門前,應與該住戶先行溝通並審慎處理,以避免發生爭議。
三、 維護管理:
(一) 民政局每年函知公所辦理滅火器清查作業,相關清查結果列入本府區政會議檢討,倘辦理成效良好者,則納入區政業務考核加分項目。
(二) 消防局每季協助於各區隨機抽檢滅火器,並將抽檢結果函知公所,以利其督導所轄里辦公處落實管理維護作為。
(三) 各里辦公處應每年抽查里內滅火器之外觀及壓力錶 指針是否正常,並依使用年限辦理換粉、汰換或報廢作業,且二年內不得重複檢查同一滅火器。如發現滅火器有損壞、生鏽或其他異常情形,應即時通報區公所並儘速處理(附表2) 。
(四) 滅火器之管理、移交及遺失等處理方式,依照桃園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五) 滅火器遺失、損壞不堪使用或逾最低使用年限者得辦理報廢,報廢之已排空滅火器得由本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協助回收,或依相關規定報廢。
四、 教育訓練:
(一) 新購置滅火器,由得標廠商安排專人教導里長及里民等人相關之操作方法。
(二) 辦理里民大會、里(鄰)長相關會議或里長防災講習時,得邀請消防分隊進行滅火器使用等教育訓練。
五、 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