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階段:115年1月1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家戶及餐食攤販產出之廚餘禁止進入養豬場供豬隻食用,僅限來源單純之事業廚餘或集中供膳剩食(指統一製作及配送餐食,包括自設廚房僱工烹製、委託民間業者經營供應或以外訂盒餐或團膳方式提供人員餐食之情形)得進入養豬場。第二階段:11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廚餘養豬。
第一階段:115年1月1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家戶及餐食攤販產出之廚餘禁止進入養豬場供豬隻食用,僅限來源單純之事業廚餘或集中供膳剩食(指統一製作及配送餐食,包括自設廚房僱工烹製、委託民間業者經營供應或以外訂盒餐或團膳方式提供人員餐食之情形)得進入養豬場。
第二階段:11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廚餘養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