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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凡依舊法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於115年1月5日前申請取用或並列原住民傳統名字或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否則將喪失原住民身分完成登記

  • 發布單位:戶政科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凡依舊法(即修正前原住民第4條第3項,父母親離婚或一方死亡,未成年子女由具原住民身分之一方行使權利義務者,其子女得取得原住民身分)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於115年1月5日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取用或並列原住民傳統名字或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若未能於期限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依法仍有到期後30日之申辦期間;屆時戶政事務所將於115年2月5日起寄發催告通知,提醒當事人儘速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