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替代役役男每日新臺幣七百元。
(二)一般替代役役男(管理幹部及分隊長)每日新臺幣八百元。
(三)一般替代役役男(區隊長)每日新臺幣九百元。
(四)主副食費津貼:依「替代役役男主副食費發放標準表」所定金額,按實施召集所在地區、單位及召集日數占當月日數比例發放。
(五)交通費:
按應召役男戶籍地或工作地(須檢附工作地證明文件)至召集地點之大眾運輸工具往返實際里程核發:
1.報到:
(1)鐵路(含高鐵)以自強號票價,公民營客運汽車、船舶及捷運按實際里程票價核發。但外(離)島地區得以搭乘客輪或飛機之相關證明為結報依據。
(2)無工作地證明文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報支。
2.返鄉:
(1)依第一點第一款規定之標準發放。
(2)無工作地證明文件者,按召集地點至戶籍地之實際里程及第一點第一款規定之標準發放。
(3)應召役男工作地於國外者,僅發放國內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