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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各區里(鄰)巷道滅火器維護及管理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區政行政科
  • 法規體系:民政類
  • 發布日期:107-03-09
  • 法規生效日期:107-03-31
  • 聯絡人:程鈺喬
  • 聯絡電話:3325874
  • 傳真號碼:3372062
  • 電子信箱:10012400@mail.tycg.gov.tw




桃園市各區里(鄰)巷道滅火器維護及管理注意事項
106年11月22日府民區第1060249108號函頒
107年3月9日府民區字第1070032262號函修訂
一、目的:為使各區里(鄰)巷道滅火器有效使用及良好之管理維護,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設置地點:
(一)里(鄰)巷道滅火器設置地點,應以狹隘巷弄、老舊社區、透天厝等公共空間為優先,其餘仍可依照需求設置。
(二)若增設於住戶門前,應與該住戶先行溝通並審慎處理,以避免發生爭議。
三、維護管理: 
(一)民政局每年函知公所辦理滅火器清查作業,相關清查結果列入本府區政會議檢討,倘辦理成效良好者,則納入區政業務考核加分項目。
(二)消防局每季協助於各區隨機抽檢滅火器,並將抽檢結果函知公所,以利其督導所轄里辦公處落實管理(維護)作為。
(三)滅火器之管理、移交及遺失等處理方式,依照桃園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四)滅火器遺失、損壞不堪使用或逾最低使用年限者得辦理報廢,報廢之已排空滅火器得由本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協助回收,或依相關規定報廢。
四、教育訓練:
(一)新購置滅火器,由得標廠商安排專人教導里長及里民等人相關之操作方法。
(二)辦理里民大會、里(鄰)長相關會議或里長防災講習時,得邀請消防分隊進行滅火器使用等教育訓練
五、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