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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輔導宗教團體健全財務制度實施要點

  • 發布單位:宗教科
  • 法規體系:民政類
  • 發布日期:107-01-15
  • 法規生效日期:107-01-15


桃園市政府輔導宗教團體健全財務制度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719日府民宗字第1060293594號令發布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府民政局立案之宗教團體實施會計制度,促進其財務健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宗教團體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作業及財務管理事宜應責由專人辦理。



三、 宗教團體收入款項應於國內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



四、 宗教團體應按下列作法辦理會計作業:



()應置備下列簿冊據實填記:



1、現金簿(如附件一)或日記簿(如附件二)



2、總分類簿(如附件三)



3、財物清冊(如附件四)



()前款各帳簿應編列頁碼並裝訂之,按其頁數順序使用,內頁不得撕毁。同一會計年度內之帳簿應連續記載。除已使用完畢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記帳錯誤時,應於錯誤處劃線註記後,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旁,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以明責任。



()帳簿應依下列會計科目分類填記:



1.收入部分:



(1) 捐贈收入(如香油收入)



(2) 利息收入。



(3) 租金收入。



(4) 處分資產收入。



(5) 接受機關或團體補助收入。



(6) 其他收入(如法會收入、點燈收入)



2.支出部分:



(1)人事費用:薪資、獎金、加班費、離退職金、其他人事費。



(2)行政費用:租金、修繕費、郵電費、水電瓦斯費、保險費、文具印刷費、差旅費、運費、稅捐、勞務費、雜項購置支出及其他行政費用。



(3)捐辦公益慈善支出:慈善捐款、獎助學金及其他捐辦公益慈善支出。



(4)祭典支出:節慶活動、法會及其他活動支出。



(5)其他支出。



()宗教團體應每年編造收支報告(格式如附件五)一式四份,由造報人員簽名蓋章並加蓋宗教團體圖記後,送宗教團體所在地區公所備查,區公所將備查結果副知本府。



五、 宗教團體接受捐獻時,應以宗教團體名義開立收據。收據應註明宗教團體名稱、收據字號、捐款日期、金額,並加蓋宗教團體圖記及經收人印章,宗教團體應妥善留存收據存根聯。


六、 

本府得指定實施績優之宗教團體舉辦示範觀摩會,以宏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