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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登記

  • 發布單位:宗教科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辦理寺廟登記應附表件

一、目的:寺廟完成登記,始取得權利義務主體資格,依據寺廟登記證表,得將動產、不動產登記為寺廟所有。主管機關參據登記表登載內容,輔導寺廟運作。

二、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監督寺廟條例。

(二)內政部108年8月6日台內民字第1080223441號令修正「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三、宗教建築用地之規定

(一)都市計畫外容許宗教建築之用地 甲種建築用地 乙種建築用地 丙種建築用地 遊憩用地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二)都市計畫內未限制宗教建築 住宅區(但經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定不得使用除外) 商業區 宗教專用區 風景區(需經審查核准後始得設置宗教設施)。

四、辦理寺廟登記應備表件 (應備文件電子檔請下移至頁面下方下載)

(一)登記申請書。

(二)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寺廟登記概況表3份。

(四)法物清冊4份 。

(五)信徒或執事名冊、願任同意書及信徒或執事資格證明文件各4份及辦理公告用之信徒或執事名冊5份。

(六)章程及信徒或執事會議紀錄各4份。

(七)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之名冊及其產生之會議紀錄。
(八)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4份。

(九)寺廟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

(十)土地登記(簿)謄本。

(十一)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或下列文件之一:

1.土地屬國有原住民保留地,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單位)出具之准予承租土地函。

2.土地屬以標租以外方式出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附原租賃契約影本及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但原承租人為寺廟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且原租賃契約已附註○○寺廟籌備處代表人者,免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

3.土地屬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者,附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4.土地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同意書。

(十二)建築物使用執照。

(十三)建物登記(簿)謄本。但建築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得免附。

(十四)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但建築物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

五、寺廟申請變更事項 寺廟登記後如有變更事項,應依章程之規定召信徒大會議決,並於信徒大會會議紀錄中詳述變更內容,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附註:各項文件格式採A4直式橫書,由左而右書寫,裝訂線在左側,申請資料請依份數分別 裝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