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作業要點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府民宗字第10400896921號令發布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府民宗字第1060246048號令修正部分修文,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府民宗字第1070222979號令修正第4點及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府民宗字第 1120335073 號令修正
桃園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作業要點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府民宗字第10400896921號令發布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府民宗字第1060246048號令修正部分修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府民宗字第1070222979號令修正第4點及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府民宗字第 1120335073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