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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類別及役期?

  • 發布單位:兵役科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服務類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1. 警察役。  
  2. 消防役。
  3. 社會役。
  4. 環保役。
  5. 醫療役。
  6. 教育服務役。
  7. 農業服務役。
  8. 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役期:

(一)82年次(含)以前替代役之法定役期如下:

  1.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15日(較常備兵役長15日)。   
  2. 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與常備兵役相同)。   
  3.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常備役體位者役期為1年15日,替代役體位者役期為1年。   
  4.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與常備兵役相同)。

(二)83年次(含)以後替代役之法定役期如下:

  1. 替代役體位者,服補充兵役12天。   
  2.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常備役體位者為4個月又5日,替代役體位者為4個月。   
  3.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