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 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 現任國民中、小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 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無同父兄弟者。
(2)有同父兄弟者,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3)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5)家屬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6)無同父兄弟而其生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本人年齡逾三十歲者。
(7)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或受羈押處分者,或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8)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