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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具有何種情形得予緩召?

  • 發布單位:兵役科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1. 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2. 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3. 現任國民中、小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4. 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無同父兄弟者。  
    (2)有同父兄弟者,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3)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5)家屬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6)無同父兄弟而其生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本人年齡逾三十歲者。  
    (7)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或受羈押處分者,或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8)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