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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修正第2條條文

  • 發布單位:兵役科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條文,業經本部於107年10月3日以台內役字第1070830492號令修正。
1.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3.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4.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5.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